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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不良劳动条件存在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 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 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振动;射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γ射线等。
3) 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碳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2) 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3) 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4) 个别器官过度紧张,入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紧张等。5)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段安排在一起等。
2) 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气换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
3) 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职业性损伤还包括工伤,工伤可由轻微到严重,甚至导致伤残或死亡,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预防。发生工伤的原因有很多,工人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不注意防护、存在麻痹侥幸的心理,或饮酒、药物、疲劳和精神心理等因素都有影响。工伤与职业病预防不能截然分开,二者常有内在的联系。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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