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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麻花”商标纠纷案最终落幕,商标应尽早布局
 

在重庆网红打卡地磁器口古镇,卖麻花的有30多家,其中12家的招牌都与“陈麻花”有关,久而久之,这也引发围绕“陈麻花”商标的争夺战。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对“陈麻花”商标(13488202号)争议案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再审判决,认为“陈麻花”不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陈麻花”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判决作出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热议未止。有观点认为最高院的判决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陈麻花”商标被无效,谁都可以用陈麻花。还有一些消费者看过报道后,感到困惑:“这样的话,还有正宗的“陈麻花”了吗?”


据了解,201711月,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注册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随后,在磁器口经营麻花销售的5家商户先后针对“陈麻花”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随后裁定“陈麻花”商标无效。陈麻花公司不服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


5家商户也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有证据证明,在2001年以后,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以包含“陈”和“麻花”的字号开展经营,直至该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

 

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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