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条第2款关于欧盟商标的统一性做了如下规定:欧盟商标具有单一特性(统一性),在整个欧盟内具有同等效力;只有就整个欧盟对商标予以注册、转让、放弃或者作为撤销他人商标的主体或宣布无效及禁止使用。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原则。
欧盟商标的统一性是指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
一、欧盟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
二、欧盟商标注册采用由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三、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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